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毛某某持有的iQ00Neo6SE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