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法治日报报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例:刘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进入某公司工作,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2020年4月11日,刘某某经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一个月后,公司向刘某某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刘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刘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前置后,刘某某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