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俞某、原审被告人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俞某、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在案物品处理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