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相关文件规定,区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对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