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是安徽一家企业的职工,去年10月份退休,请问李某退休领取的退休金和企业年金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 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 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