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林某是湖北一家企业的员工,是其养父母过继来的子女,也是其养父母家唯一的子女,其养父母已满60周岁,请问林某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享受每月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三条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