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自然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公司根据业务需求重组分立成A公司和B公司,之后我公司注销,我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分立后A公司持有未分配利润300万元,B公司持有未分配利润700万元,分立前后的股东均为相同的自然人组成,请问我公司未分配利润分给A公司和B公司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