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讲述了长沙市某公司因当地征收项目与区国土局就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区国土局发出《限期腾地告知书》并擅自存入补偿费,后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腾出土地。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未取得满意结果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上诉。法院认为区分局未对部分建筑物予以补偿,其《限期腾地决定书》事实不清,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该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