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山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是水产养殖,请问水产养殖项目所得能否适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VID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