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山东一家贸易公司,请问我公司购进蔬菜并销售产生的所得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40221VID459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11月17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一问一答丨农产品流通环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问题“我是一家贸易公司,请问我们购进蔬菜并销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解答如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