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写于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元丰二年(1079),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贬黄州。元丰三年(1080)二月到达黄州贬所,名义上是“团练副使”,却“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也就是说做着有职无权的闲官,到写这篇文章时已经快满四年。苏轼与志同道合的友人张怀民此时也谪居黄州,暂寓承天寺,因有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