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2017年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火炸药及其制品重新进行了定义,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属性内涵,将原办法“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修订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军工危险化学品是指军工单位研制或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产品及中间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