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作案工具一般都要予以扣押、没收的。但是,有些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机关会有错误扣押被告人财产的情形。今天,我们看一个强奸罪中扣押没收作案工具的案件。这个案件是贵州某地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开车去了妻子的闺蜜家里,把受害人叫了出来,开车将其带到了一个地下停车场,在车里和受害人聊了一会儿后,就动手动脚,想霸王硬上弓,结果遭到了受害人的反抗,未能得逞。被告人对受害人说:“ 没见过你这样的人,那我送你回家 ”。受害人报警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当天驾驶的车辆被认为是作案工作予以扣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认定扣押车辆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大家认为这辆车属不属于强奸案件的作案工具?二审法院认为该车辆并非为实施强奸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