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系列案件(以下简称“乔丹”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陶凯元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由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审判长夏君丽、王艳芳,以及助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包硕、张博担任。 2016年4月26日“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乔丹”系列案件已经审理终结。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本院中法庭,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乔丹”系列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