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至2019年初,被告人蔡河水任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惠来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仙庵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土地调整、三旧改造、协调纠纷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陈某1、方某1、吴某1、张某1、方某2、方某3、翁某、方某4、方某5、方某6、陈某2等11人财物合计9万元、港币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蔡河水利用担任揭阳市惠来县仙庵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该镇镇长蔡某、党政办主任黄某1、财政所长吴某3、镇政府办公室出纳黄某2等人,采取虚开报销单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