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发展的过程中,很少将原来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无罪的。“被取消的罪名”一般可以分为原来有罪的行为变为无罪、原来的罪名改变以及原来存在的罪名取消后分为或并入其它罪名。例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