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告”与“理”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简而言之,“告”指的是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而“理”则是法院对诉讼事项进行审理。因此,“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为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其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原则是对当事人自主处分权的尊重,反映了法律在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时对平等主体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