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见官”反映了一个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面对民众的起诉时,往往不愿意出庭应诉。作为负责人,如果连出庭应诉都不履行,又如何能够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出庭应诉不仅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更是行政机关对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必要手段。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审查,这是其基本法律义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