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祚庥院士发文谈到: 在《资本论》第一卷里马克思谈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时,说了一句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很明显,这里的"共同占有=公有,个人所有=私有"。那么,这一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的"提问",还能成立吗? 是否可以理解为:公有和私有,并非水火不容,在同一套经济制度里也可以共存? 土地公有,在土地上建的房子可以私有。有人承包了土地种果树,这些果树是私有,结的果子也是私有。 铁路系统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公有,有人通过铁路运输货物做生意,赚得的利润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