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一起民警打伤智残女服务员的案件引发网友热议。事件发生在足浴城,赵某是车管所民警,酒后与女服务员争吵,随后对智力残疾人宋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宋某轻伤一级。赵某在监控下实施暴力行为,被闻讯赶来的足浴城工作人员拉开。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赵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该案件在第一次鉴定后并未立即对赵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当第二次鉴定结论出来后,派出所又通知宋某做第三次司法鉴定。公安机关的不当处理引起了质疑。 另外,赵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在同为轻伤的情况下,应当对赵某按寻衅滋事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