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其到用人单位打工是临时性的。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的确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在大学生暑期打工缺乏实体法律保障、学生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其维权的最有效方式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这样一来,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然可以依据民事劳务关系解决纠纷。在这方面,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