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婚后购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 双方协商卖出房产,获得房款228万元。 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 在女方反对的情况下,男方将房款中的144万元用于炒股并且亏掉了一半。 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