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条(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