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被告人马某敏和金某在杭州市成立了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目前已被注销)。马某敏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而金某则是公司的股东,负责调查部的具体事务。 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以多个名义如“侦讯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调查事务所”等名义,吸引委托人签订调查服务合同,擅长提供“寻人寻址服务”、“婚姻取证调查”、“个人背景咨询”等业务。然后,金某指派调查部的员工通过非法安装定位器、购买被调查人的个人信息等方式来跟踪、偷拍、监控被调查对象及其接触的关系人。该公司非法拍摄了527段公民个人活动视频片段,并向委托人提供了28份内含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的日常文字报告和9份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此外,他们还以非法手段获取了66条公民敏感信息,包括公民的住宿、住址、户籍、银行开户、宽带开户、车辆信息等。随后,该公司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相应的委托人,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