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在最初,我们大多数劳动者要求并不多,也不过分,工资该多少付了,再给点补偿,就可以这么算了,但是有些公司有时就是没有这种格局,别说经济补偿,就连工资有时还要七扣八扣的,非要弄得对簿公堂。当然也有公司能跟我们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只不过签完后员工发现公司可以耍赖不支付,即便自己手里有这个协议也没有用,这是为什么呢?实际上并不是有了协议就一定有保障,并不是说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重点还是看内容,里面哪些条款必须有?哪些条款坚决不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