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证据“三性”的确认只能询问当事人,本案中交付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是争议焦点、重中之重,怎能这样“引导”原告确认"无异议"甚至有替代原告来确认被告证据的"三性"倾向?被告质证时,好像没有帮原告这样说话吧?! 该确认单仅仅表明“完成收房”吗?是否该询问双方交付的房屋到底是批发商铺还是工交仓?怎能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