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9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 奸淫幼女罪依法对雷国民提起公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国民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奸淫幼女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12月28日 雷国民被执行了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