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泡水车”案件。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工作人员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该路虎车系泡水车,曾被拖至该4S店维修,原车主因车辆维修价格较高且4S店维修会留下维修记录影响转让价格,将车辆从4S店拖走,未在4S店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