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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61次播放2023-03-1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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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播放前天22:55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6、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法律咨询 #律师 #刑事律师 #律师办案日常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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