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送同事到项目开会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获有期徒刑湖南政法频道新闻联播内容,二审维持原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刑终30号案),驾驶员判有期徒刑半年。本案裁判结果存在下列法律问题: 1、适用法律错误。 2、裁判依据违法,驾驶员无具体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操作不当”行为,也无具体“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行为。仅以“在不熟悉路口未注意安全标志、标牌(本报道视频清晰可见,事故路段无规范标志标牌,庭审直播检察官指认的“桥礅明显标志”是看不到的,桥礅前还立有一个标志牌,本报道视频和案卷照片是确凿依据),未尽谨慎驾驶和安全驾驶的义务”这种“评价性语言”以推论直接作为“刑罪证据”,违反《刑法》“证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 3、程序违法。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 5、本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则第一章 第三条,第二章 第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