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送同事到项目开会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后排一同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判驾驶员有期徒刑。本案几点疑惑:1、适用法律错误,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定义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以及交通事故的事实可明确这一点;2、违反审判程序规定,后排同事未系安全带和道路设置缺陷这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排除合理怀疑,直接用行政责任定责作为刑事责任结论定罪;3、交通事故责任定责违反《定责法规》第60条规定;4、违反《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六条之规定;5、违反立法原则,法律是保护什么惩罚什么的,把道德行为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