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我想我们大多数劳动者都有经历过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大家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并主张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当我们的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向我们支付了拖欠的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解除劳动关系,还能否继续获得经济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