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