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友们,你们有没有遇到过,捡到他人物品,因为不值钱就扔了吗?但是,事后又被失主找上门,让其承担责任? 曾有一个男子就得到了这样的一次教训。下面,我就来给大伙说说曾经在江苏盐城发生过的这件事情。在今年6 月的尽末,在健身房健身时的李女士,把一枚戒指放置在物架上,离开的时候忘记了取走。 第四天想起时去拿回,却发现戒指已丢失,当即报警来处理。经过警方调查,才发现李女士的戒指在当天被蔡先生拾到,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要么就按原发票价格给赔偿,而蔡先生却说:戒指经过寄卖行鉴定是塑料的,他已经给扔进了垃圾桶,没有办法返还,而且自己是拾来的东西,不应给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见自己的戒指无法要回,便一纸诉状将蔡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照戒指原价赔偿 8350 元。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蔡先生拾到了李女士丟失的戒指后,理应及时返还给失主或是交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而不是将戒指丢弃,因此造成了李女士的戒指无法找回,而戒指价值是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