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晚22时许,一位男子驾车到衡水景县交警大队门口自首。经了解,当事人孙某当晚与朋友在外吃饭时喝了些许酒,酒足饭饱散场之后,在“酒精”作用下,他竟驾车到交警队投案自首。 面对其“特殊”要求,当晚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血检结果为114.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民警问其自首的缘由时,孙某称“燥的慌。” 随后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孙某此次竟是第三次因酒后驾驶被查。其于2019年5月在保定市因酒后驾驶被查处,而后于2020年8月在景县再次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景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