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350号 经审理查明,临漳县工商局在作出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三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又以召开局长办公会的形式决定向法院撤回该申请,由时任该局法制科科长的上诉人赵某作会议记录。会后该局局长指派时任该局邺城分局副分局长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到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由赵某陪同前往。马某提出在会议记录上补记与其无关的相关文字,赵某在王某同意下进行了补记。后马某持委托书、撤回申请以及局长办公会记录,与赵某到临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相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手续。临漳县人民法院遂裁定终结对三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截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321242元和应加处罚款321242元除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向临漳县工商局交纳5万元外,余款未能执行。 一审判决认定滥用职权罪,二审认定事实请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