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苟某原系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苟家嘴村汤家山社村民,与同村村民赵某、彭某等人曾因打架、土地流转问题产生过矛盾,虽已经妥善处理,但苟某怀恨在心,决定报复。2017年1月19日9时许,苟某到迎龙镇某农资店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15瓶900毫升装的“秋风斩”牌农药“百草枯”水剂。2017年1月22日21时许,苟某携带之前购买的“百草枯”水剂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苟家嘴村汤家山社饮用蓄水池旁,将“百草枯”水剂倾倒至水池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