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3000的标准出自2022年两院一部内部部门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原话是“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举个例子,张三的银行卡里有几笔累计31万元的进账,同时又查实了其中一笔3000元系一起诈骗案中被害人的钱,那么就推定剩下的307000均系诈骗款,即使没有查清这些钱的被害人是谁,如果张三能说明其中哪几笔资金的来源,那就扣除。这条规定与上一条相比,有三处不同的地方,一是不需要查清这31万元都是上游犯罪的资金,只要查清一笔3000即可;二是只算进项,有没有转出去不考虑;三是《纪要》里明确写的是诈骗资金,那上游犯罪是赌博网站、黄色网站等是不是也可以参考。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只是供各地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