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设计下,面对那场规模空前、破坏力巨大的暴乱,当时中央手中有两项于国法和香港《基本法》有据的平乱利器,一是驻港部队平乱,二是将里通外国的黑手、叛国分子以危害国家安全缉拿归案,由内地司法机关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