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娃娃大家都懂,我朋友准备从日本进口大量的充气娃娃,出租给客户使用,他说这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这里,虽然提供的是有偿性服务。但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卖淫主体的定义是什么?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而这里提供的是什么,是器具。所以肯定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是呢,这个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充气娃娃体验馆”和售卖成人用品不同,成人用品是一对一进行售卖,同一物品卖给同一人之后不会再向其他人提供,同一物品也就不存在“传播”。而“充气娃娃体验馆”的经营模式,则是存在明显的同一物品向多人提供,属于“传播”。符合“牟利为目的”并且具备“传播”这两个特征,所以很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此外呢,这种服务由于其卫生状况堪忧,可能带来病症的传播,因此是否能获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卫生经营许可证》也就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那么就属于无证经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