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一类,主业在重点用能行业,并且满足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 第二类: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2)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此外重点强调:中央企业应发挥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中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