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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次播放2022-07-2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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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7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以来,这个像如来大手一般的兜底罪名或者说口袋罪,满满当当具备70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从生活中的普通的非法卖烟卖油,到金融领域的非法买卖外汇,到艺术行业的电影影片、音像制品的相关侵权,到进出口货物,到军品、特种设备,甚至还涉及海运、保险、退耕还林、互联网、技术进出口,反正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它兜不住的。 那这个非法经营罪,到底是怎么来的呢?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规定你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直到97年,老大们终于意识到了,这个执法中的“口袋罪”,实在是打击范围太大,执法任意性过强。因此,97修订刑法时,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投机倒把罪,将各项行为归结为非法经营罪”这个新罪名。 98年,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公民个人持有外汇数量逐年上升,对外汇的需求也不断加大,因此出现了非法的外汇黑市交易,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监督和管理,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管理秩序。 为有效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于98年提交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明确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依照本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9年的《刑法修正案》就正式进行修改,并增加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规定作为第(三)项,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 说到这,我们也不难发现,立法的整个流程,有时候确实就是犯罪先行的,立法后行,但这个还真不能去苛责是老大们后知后觉,不过没关系,这个世界永远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接下来继续深扒小非。 09年 “地下钱庄”又大肆横行,那他们到底是干嘛的呢?说白了,人家合规的金融机构,叫钱庄,那你地下的,一定就是见不得光的从事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钱庄。当然了,我们现在都知道地下钱庄会被不法分子用来转移走私、贪腐、骗税、网赌的资产,给这些不法分子提供资金收付渠道。现在已经是通道型、服务型“专业”但非法的金融组织。高端玩家,更是搞起了四方支付、虚拟货币等洗钱手段。业界其实都有共识,即非法流出流入资金的规模之巨大,没人敢给出明确说法,但国际上有个GDP2.7%的说法,各位自行脑补。所以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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