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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次播放2022-07-2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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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票据承兑罪无罪案 #无罪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冤假错案案申诉# 蒋某某骗取票据承兑罪无罪案 ——违规骗取票据承兑行为是否危害金融安全的认定 基本案情 桂林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公司)系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蒋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18日,某金属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某金属公司提供3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1年5月18日 至2013年5月17日,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灵川县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同日,某金属公司与某银行临桂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由某金属公司向某银行某支行申请承兑二张票面 金额各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1月18日),同时约定保证金为1000万元,并由临桂县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灵川县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向某金属公司在某银行账户转账存入1000万元作为保证金。蒋某某明知某金属公司与桂林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仍将该《代销协议 》及四张虚假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某银行某支行,骗取二张票面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黄某某等人将上述二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得款1932.654万元。之后,某金属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将上述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核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2019)桂0304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 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桂03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蒋某某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经审查,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桂刑监4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2)桂刑再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被告人蒋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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