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自认强奸不算数,取证合法才有用 :张三和被不起诉人李四系男女朋友关系,张三在江西某某学校上学,李四在浙江某某学校上学,被害人王五和李四系同班同学。2021年3月,张三发现王五和李四发生过性关系,在张三的逼问下,李四说其是不自愿发生的。2021年3月19日,张三为报复王五,和李四提前准备好小刀、印泥、纸条(内容为王五承认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系其强奸李四,并以此为威胁,胁迫李四与其发生后两次性关系),将被害人王五约至浙江某某学院边上的某某公园,出示小刀进行威胁,胁迫王五下跪、磕头、自扇巴掌,李四还用脚踹了王五。让王五在事先准备的纸条上签字捺印,承认强奸,并胁迫王五支付人民币28700元人民币(20700元已支付、8000元未支付)。 2021年3月20日,在老师的协调下,张三、被不起诉人李四退还20700元给王五,并分别赔偿人民币10000元,共20000元给王五,获得了谅解。 检察院认为,李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