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提交的线索应该保证“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才行,如果连可查性都没有,纪检监察机关是无法立案的。 而所谓的“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是指举报事项内容具体,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较为明确,可以依据线索进行核查。 说得简单直白些,检举、控告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实事求是且具体的,不能过于笼统,传闻所得道听途说的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虚假编造的就更不可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