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这就是民法典对人格权原权利的顶级保护条款。 同时,《民法典》第1025条还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艾芬医生坚信自己作为医生都能被爱尔眼科欺骗实施不必要,且禁忌的晶体置换术,爱尔对待其他患者的侵害更加令人担心。艾芬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网络舆论监督,的确对爱尔眼科的名誉产生了影响。艾芬的行为是否《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情形,无疑对医疗纠纷维权模式、《民法典》实施后的人身干预合同反责侵权责任追究等,已经产生和必将继续产生划时代的法律意义。 这起民法典医疗纠纷第一案,已经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