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言商】主讲人:文道全律师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B公司将它旗下的树脂厂和食品厂转让给A公司。协议签订后,A公司进驻两厂,开始组织接收和准备生产,B公司也将财务资料与A公司交接,但却迟迟未将实物资产转移权属,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也未进行变更。A公司“急眼了”,但B公司还是继续“耍无赖。”过了几天,A公司也是“心很大”,在两厂权属还没转移的情况下就急于投产,投入了1000多万元对两厂进行了设备改造。 不久后就出事了,在A公司刚生产一个多月的时候,B公司见两厂颇有发展前景就“眼红了”,于是打算毁约。B公司让两厂原职工重新进厂,阻挠A公司的生产管理,致使A公司被迫停产并撤出人员至今。由于B公司的出尔反尔,使得协议不能履行,还给A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可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这时两厂的债务到期,债权人小李催促B公司还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