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7)黑06民初128号 二审案号:(2018)黑民终278号 2010年,中粮集团先后注册了“大悦城”“JOY CITY””悦城”三个商标,并在全国多地建设了“大悦城”商业项目。2016年,被告旭生公司在大庆市开发了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楼盘表面、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 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以旭生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一,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粮集团“大悦城”“JOY CITY”和“悦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300万元。三、在大庆日报、大庆晚报上刊登声明,为中粮集团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旭生公司侵权,但对于300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没有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最后只支持了30万人民币。同时,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没能证明商誉受损,所以也没有支持登报消除影响的要求。 中粮集团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