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韦某(甲方)与一装修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其住宅, 施工期限105个工作日,合同金额为17.8万元,预计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同时还约定因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须付迟延部分工程造价金额0.5‰的违约金。装修公司还在宣传单上写明十项承诺,包括“工期延误一日,赔偿100元”。韦某认为逾期达216天,乙方应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宣传单是双方达成交易条件之一,且加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应视为合同附件执行。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乙方支付韦某违约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