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之出境 (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五条: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